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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电气设备检修注意事项:
(1)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和检验人员,应进行防爆电气设备修理知识的培训,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检修和检验工作。
(2)在爆炸危险场所需动火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和线路时,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。
(3)在爆炸危险场所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。禁止约时送电、停电,并应在断电处挂上“有人工作,严禁合闸”警告牌。
(4)检修时如将防爆设备拆至安全区域进行,现场的设备电源电缆线头应做好防爆处理,并严禁通电。
(5)在现场检修时,当防爆电气设备的旋转部分未完全停止之前不得开盖。如防爆外壳内的设备有储能元件,应按厂家规定,停电延迟一定时间,放尽能量后再开盖子。
(6)在现场检修中,不准使用非防爆型的仪表、照明灯具、电话机等,除非把爆炸性混合气体排除干净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。所用工具采用无火花防爆工具。
(7)应妥善保护隔爆面,不得损伤,隔爆面不得有锈蚀层,经清洗后涂以磷化膏或204防锈油。
(8)更换防爆电气设备的元件、零部件等时,其尺寸、型号、材质必须和原件一样。紧固螺栓不得任意调换或缺少。
(9)禁止改变本安型设备内部的电路、线路。如更换元件,必须与原规格相同。其电池更换必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,同时必须换上同型号、规格的电池。
(10)严禁带电拆卸防爆灯具和更换防爆灯管(泡),严禁用普通照明灯具代替防爆灯具。不得随意改动防爆灯具的反光灯罩,不准随便增大防爆灯管(泡)的功率。
(11)检修完的防爆设备的防爆标志应保持原样。检修完毕后,应将检查项目、修理内容、记录、零部件更换、缺陷处理等情况详细记人设备的技术档案。
(12)在检查、检修防爆电气设备中,发现设备不符合本规程的要求,但一时又无合格备品时,为了不影响正常作业,可由油库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,对危险程度较大的设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批准,但对设备问题仍要限期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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